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能源數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詳情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能源數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支撐浙江省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煤炭石油天然氣安全保供等重點工作,加快推動能源領域數字化改革,建立健全能源數據管理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制定了《浙江省能源數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10月12日至10月20日。企事業單位反饋意見,請注明單位名稱、組織代碼和聯系人、聯系方式,并加蓋公章;個人反饋意見,請注明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聯系人:嚴亮,0571-88066869。
傳真:0571-88072798。
郵箱:jnjcs@zjnyjc.cn。
附件:《浙江省能源數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10月12日
浙江省能源數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為推進我省綠色低碳發展和保供穩價工作,加快推動能源領域數字化改革,更好發揮能源數據要素作用,建立健全能源數據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浙江省電力條例》《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等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能源數據收集、歸集、應用及其安全監管工作。
(二)浙江省能源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能源數據處理和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能源數據的具體處理和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三)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加強對能源數據質量、數據安全保障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能源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的各參與方依法享有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
二、數據收集與歸集
(五)本辦法所稱能源公共數據,是指本省能源主管部門以及供電、供熱、供氣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能源生產、運行、消費等數據。
本辦法所稱能源企業數據,是指從事生產、流通、服務等經濟活動的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能源數據。
根據本辦法向能源主管部門報送數據的單位統稱為能源數據報送單位。
(六)浙江省能源局負責定期發布《浙江省能源公共數據目錄》,并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浙江省能源公共數據目錄》另行制定。從事能源生產、儲運、銷售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浙江省能源公共數據目錄》的要求向能源主管部門報送能源數據。
能源企業數據的采集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根據企業授權進行采集。
(七)能源數據報送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相關能源數據,并對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八)浙江省能源局應當結合全省能源監測系統數字化建設任務要求建立數字化平臺,依托浙江省能源大數據中心,為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數據支撐,并為企業報送能源數據、披露信息提供可靠途徑。能源主管部門已經收集的能源數據,不再要求能源數據報送單位重復報送。
(九)設區市、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省能源局工作安排對轄區內能源報送單位報送的相關數據進行監督和復核。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發現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等問題的,由能源主管部門通知能源數據報送單位限期校核。能源數據報送單位應當在期限內校核修正完畢,并重新報送。限期內未完成校核、報送,由能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整改。
三、數據應用與安全
(十)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制定相關能源規劃、政策,以及推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和保供穩價等重點工作時,可以應用本轄區內的能源公共數據。
(十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依法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使用能源數據,并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十二)能源主管部門應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根據供能或用能單位的申請提供該單位的能源數據,或根據其授權向第三方提供本單位的能源數據。法律法規對數據保密有要求的,需符合相關規定。
(十三)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數據全流程質量管控體系,加強數據質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檢查,及時督促相關單位更新已變更、失效數據,保證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十四)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能源數據安全保障機制,制定能源數據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指導、督促能源數據采集、使用、管理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開展能源數據的保密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十五)能源數據的產生、收集和利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四、附則
(十六)浙江省能源局負責建立能源數據管理工作績效評估機制,督促檢查設區市、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數據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將能源數據管理工作納入對地方政府的能源綠色低碳和保供穩價工程等考核。
(十七)本辦法由浙江省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