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新型能源體系、新型電力系統和新型電網一體化發展涉及多元主體關系的協調治理,需要充分發揮法治作用,統籌發展力量、平衡發展利益、規范發展行為,推動能源電力技術水平、能源電力體制機制和能源電力經濟關系相匹配,最終實現能源電力的高質量發展。
“三新”一體化創新發展對法治建設的需求
“三新”一體化創新發展需要構建源網荷儲銜接貫通的依法治理體系,緩和多元主體之間的發展矛盾與利益沖突。一方面,當前我國能源規劃、政策、監管、標準等現代化治理手段的相互銜接未充分發揮,各品種能源之間協同互濟、優化整合尚未完全實現,這些都需要從法治層面對電力供應、輸送、交易、調控、消費等問題進行整體性、全局性規制,為電力治理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隨著電力體制改革深入推進,以政府為主導的資源配置方式向以市場起決定作用的資源配置方式轉變,微電網、增量配電網、新型儲能、虛擬電廠等新興市場主體日漸活躍,交易內容日趨豐富,各主體之間權責邊界動態調整,亟待通過法律約束和制度安排,明確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規范公平的競爭秩序、明晰的法律關系,實現以安全高效、綠色智能、開發共享為特征的能源高質量發展。
法治建設推動“三新”一體化創新發展的現實困境
從世界范圍看,通過嚴謹的法律體系把國家長期能源規劃及配套的能源政策固定下來,完整和系統地上升到國家意志的高度是能源強國的典型做法。當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能源法》為統領,《煤炭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能源單行法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大量行政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能源法治體系,但與“三新”一體化創新發展的目標相比,部分現行能源法律在立法內容上較為滯后,與當前能源轉型發展形勢存在不適應性,尤其是《電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實施時間較早,在特定歷史時期發揮了良好作用,但時至今日已經難以適應“三新”一體化發展需求;在法律協調性上,由于監管部門和監管目標多元化,不同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之間的協同性有待提升,特別是近年來圍繞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法規、部門規章頻繁出臺,與現行法律之間沖突不斷。此外,能源電力領域法律條款偏政策性與原則性,一定程度上會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產生不利影響,需要進一步精細化,對規制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及其實現程序做更加清晰明確的規定。
“三新”一體化創新發展的法治保障舉措建議
從能源電力法治發展趨勢看,“三新”一體化創新發展緊密依賴能源電力法治的體系性、整體性與協調性發展。通過《能源法》對“三新”一體化創新發展進行原則性、統領性規制;在《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單行法中進一步明確不同能源品種在新型能源體系中的發展定位、主體責任、權利義務;新型電力系統與新型電網相關要求要則在主要以《電力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中,通過優化電力規劃建設、運行管理、設施保護、市場建設等具體制度加以體現。
在此基礎上,一是進一步優化調整可再生能源消納體制機制與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促進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全社會消納的體制機制,推動各主體通過市場化方式共同分擔電力系統消納成本。二是加強電力供應能力和電源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各類電源與調節機制的法律定位和權利義務。三是優化電網形態結構和運行機制相關法律法規。準確界定微電網等各類新型主體法律地位,明確各類電源主體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的法定義務,及時明確新型主體并網相關標準規范。四是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政府主導、企業配合、市場響應的需求側管理體系,保障各主體知情權、參與權與選擇權等。五是持續優化電力應急與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建設,通過法律明確規定能源供應突發事件發生時的應急預案、觸發情形、處置程序、能源價格調整方式等,加強對重要電力用戶的安全管理和義務設置。六是健全適應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市場主體平等保護、公平競爭,在要素獲取、市場準入、企業經營等方面破除制約市場競爭的各類障礙和隱性“壁壘”。七是注重發揮地方立法獨特作用。以地方立法“小切口”的方式解決國家立法“無法觸及”的問題,為地方能源電力事業發展提供地方性、多元化和創新性制度支撐,聯結和打通國家治理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八是持續加強依法行政,推動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共同發力,以法治方式明確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厘清監管權限劃分,避免監管交叉或缺位,增強法律與政策制定、實施的連貫性和可預期性。(朱文浩系國網能源研究院管理所中級研究員;劉進系國網能源研究院管理所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