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昆明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時,為避免過度增加居民用戶負擔,應堅持平穩從緊原則,單次上調幅度原則上不超過每立方米0.50元;單次下調幅度不限。對歷史積累的居民用氣價格矛盾,可按照審慎原則逐步調整。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原則上采取應調盡調。
當上游價格上漲過高時,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按照兼顧燃氣企業、消費者利益和保持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可適度控制居民或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幅度。當上游價格持續大幅上調,可能對居民正常生活或經濟平穩運行產生不利影響時,可對居民或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暫時中止聯動。應調未調額度在下一聯動周期統籌考慮。
詳情如下:
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
《昆明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昆發改價格〔2025〕454號
各縣(市、區)、各開發(度假、經濟合作)區發展改革局(經濟發展局),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
為持續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昆明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
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9月10日
昆明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云南省關于持續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終端銷售價格靈敏反映市場供需變化,保障天然氣安全穩定供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機制。
一、聯動范圍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公共管網供應的天然氣實施上下游價格聯動。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是指終端銷售價格與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氣源采購價格(含運輸費用)實行聯動。
接入中緬天然氣管道、使用管道天然氣的區域,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平均采購價格、省內管道運輸價格、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構成。其中,氣源平均采購價格按照燃氣企業采購的全部氣源,包括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LNG)和壓縮天然氣(CNG)等價格加權平均確定。
全部使用LNG、CNG的區域,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平均采購價格和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構成。其中,氣源平均采購價格按照燃氣企業采購的全部LNG、CNG采購價格和運輸費用加權平均確定。
實施聯動時,考慮燃氣企業全部經營區域內的氣源采購價格。對燃氣企業經營區域內存在接入中緬天然氣管道、使用管道天然氣的,終端銷售價格原則上按統一定價管理。具體聯動的氣源平均采購價格根據氣源區分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按照統一定價范圍內的所有燃氣企業氣源采購價格加權平均確定。
二、聯動周期
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按12個月為周期進行聯動。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進行聯動,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三、聯動方式
終端銷售價格根據當期預測氣源平均采購價格變動情況及上一周期偏差校核情況進行相應調整。當期預測氣源平均采購價格根據各燃氣企業已簽訂合同明確的未來天然氣購進數量、氣源價格情況,參考往年同期用氣需求情況,結合實際對氣源平均采購價格進行合理預測。同時,建立偏差校核機制,按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分別進行偏差校核,對上一周期預測氣源平均采購價格與實際平均采購價格的差異部分、預測銷售情況與實際銷售情況的差異部分,納入當期聯動統籌考慮。
四、聯動幅度
(一)一般情形
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時,為避免過度增加居民用戶負擔,應堅持平穩從緊原則,單次上調幅度原則上不超過每立方米0.50元;單次下調幅度不限。對歷史積累的居民用氣價格矛盾,可按照審慎原則逐步調整。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原則上采取應調盡調。
(二)特殊情形
當上游價格上漲過高時,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按照兼顧燃氣企業、消費者利益和保持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可適度控制居民或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幅度。當上游價格持續大幅上調,可能對居民正常生活或經濟平穩運行產生不利影響時,可對居民或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暫時中止聯動。應調未調額度在下一聯動周期統籌考慮。
五、聯動公式
首次建立聯動機制,終端銷售價格按如下公式確定:
終端銷售價格=當期預測氣源平均采購價格+省內管道運輸價格+管道燃氣配氣價格。
機制建立后,聯動終端銷售價格按如下公式確定:
終端銷售價格=上期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價格。
聯動調整價格=當期預測氣源平均采購價格-上期預測氣源平均采購價格±上期應調未調單價及偏差校核單價。
氣源平均采購價格已包含省內管道運輸價格、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不得重復計收。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歷史積累的應順未順金額,結合實際情況,在首次建立聯動機制及以后聯動終端銷售價格時分周期逐步納入調整。
六、聯動程序
昆明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建立后,按機制聯動居民和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時,對于符合一般情形的聯動幅度,原則上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由各燃氣企業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聯動申請,并提供氣源采購價格有關資料(包括購氣合同、發票、結算單據等)。市價格主管部門在嚴格審核氣源采購價格有關資料后,及時聯動價格并公布實施。
對于屬于特殊情形的聯動幅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復實施。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信息公開
燃氣企業應及時、完整、準確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天然氣采購價格信息,并在企業門戶網站或營業場所定期公開采購信息,主要包括購氣來源、購氣數量、采購價格、氣量結構等。對不及時公開或虛假公開的,可視情況采取約談、通報、公開曝光等措施。
(二)控制采購成本
燃氣企業應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科學預測經營區域內用氣需求,在保障天然氣供應的同時,持續優化氣源采購渠道和結構,合理控制氣源采購成本,實現降本增效。當燃氣企業氣源平均采購價格明顯高于昆明市主要氣源平均采購價格時(按同類氣源對比),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予聯動或降低聯動幅度。
(三)加強價格監督
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在嚴格成本監審基礎上,合理核定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并定期校核;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燃氣企業省內管道運輸價格和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管,清理規范供氣環節收費,防止層層不合理加價,維護天然氣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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